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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五代史 以先诉者为得理

【原文】
全义少长军中,立性朴滞,凡百姓有讼词,以先诉者为得理,以是人多枉滥,为时所非。又尝怒河南县令罗贯,因凭刘皇后谮于庄宗①,俾贯非罪而死,露尸于府门,冤枉之声,闻于近远,斯亦良玉之微瑕。
《旧五代史·唐书·张全义传》

【注释】
①凭刘皇后谮于庄宗:刘皇后曾拜张全义为义父。《五代史阙文》:“河南令罗贯,方正文章之士,事全义稍慢,全义怒告刘皇后,毙贯于枯木之下,朝野冤之。”

【译文】
张全义自少在军中长大,本性质朴呆板。凡是百姓有来诉讼的,都以原告为胜诉者,因此人们多被冤枉而滥定罪名,时人非议。以前,被河南县(今河南洛阳)县令罗贯惹得大怒,张全义通过刘皇后向唐庄宗进了谗言,使罗贯无罪而被诛,并暴尸于府衙门外。冤枉之声,远近都能听到。这也是他“白璧微瑕”罢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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